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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空调意外坠落受伤,业主是否担责?
来源:网络 | 作者:国匠职培 | 发布时间: 1698天前 | 983 次浏览 | 分享到:
璧山某汽车销售公司因其经营的4S店内展厅空调出现故障,遂找到被告高某进行维修。因高某不能独自完成维修工作,遂邀请工友陈某共同维修。双方约定工期为一天,空调维修验收合格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陈某和高某支付3000元维修费。2017年7月22日,陈某与高某自行携带工具、设备,一起来到某4S店内对空调进行修理,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在现场安排、指挥空调维修事宜。原告陈某在修理空调过程中,从4S店的二楼吊顶摔下受伤。事故发生时,陈某未佩戴安全装备。后某汽车销售公司与高某将陈某送往医院,住院45天。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高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合计698224元。
 

             安装空调意外坠落受伤,业主是否担责?


     璧山某汽车销售公司因其经营的4S店内展厅空调出现故障,遂找到被告高某进行维修。因高某不能独自完成维修工作,遂邀请工友陈某共同维修。双方约定工期为一天,空调维修验收合格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陈某和高某支付3000元维修费。2017年7月22日,陈某与高某自行携带工具、设备,一起来到某4S店内对空调进行修理,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在现场安排、指挥空调维修事宜。原告陈某在修理空调过程中,从4S店的二楼吊顶摔下受伤。事故发生时,陈某未佩戴安全装备。后某汽车销售公司与高某将陈某送往医院,住院45天。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高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合计698224元。
空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在安装空调时意外坠落受伤,业主某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担责?某汽车销售公司与陈某之间属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双方为承揽关系,陈某作为承揽人需自担风险;如果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陈某作为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相关损失应由雇主承担。
  就本案而言,首先、陈某长期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工作,并以此为业,具备空调安装维修所必备的技术、设备和技能等条件,符合承揽关系所要求的主体要件。其次、从双方约定的内容分析。双方约定:工期为一天,空调维修验收合格后,维修费为3000元。陈某须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和工作进度承担保证责任,支付报酬的条件为工程经验收合格,这从一个侧面也显示出陈某担负的是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非单纯提供劳务。3000元维修费,陈某和高某折合1500/元一天,属于即时结算的债的关系,且陈某获取的报酬并非仅为提供劳务的对价,其中还包含其提供的设备、空调维修技能、承担的风险等一系列要素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再次、陈某独立完成某汽车销售公司交办的空调安装维修事务,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未使用或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工具设备。最后、某汽车销售公司与陈某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陈某只需完成维修任务即可,不受某汽车销售公司管理规定的约束。
  根据上述判断,某汽车销售公司与陈某之间应为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两条分别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责任承担作出不同规定,鉴于某汽车销售公司与陈某之间应为承揽关系,应适用第十条之规定。
  同时,某汽车销售公司联系经营空调等相关业务的高某维修空调,高某带来共同干工的工友即原告陈某一起共同维修空调。在空调维修的过程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也不在现场进行指挥,空调维修的具体事项由承揽人即原告陈某和被告高某自行控制并操作,某汽车销售公司不存在选任过失。故作为承揽人,陈某需对其在安装空调时意外坠落受伤的后果自行担责。
  【判决】
  陈某对其在安装空调时意外坠落受伤的后果自行担责。

国匠职培认为:陈某作为专业空调安装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空调安装维修职业技能和安全作业规范,高空作业未做好安全防护、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都是造成这次高空坠落事故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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